名譽權立案被告不出席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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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立案被告不出席的規定是什麼?

名譽權立案被告不出席的規定是什麼?

名譽權立案被告不出席的規定是可以進行缺席判決,因為在這種名譽權方面的民事糾紛過程當中,法院會進行相關的船票的傳送,力保當事人都能夠説到這樣的一種通知,但是確實沒有理由,不出庭的話是可以進行一個缺席判決依然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不出庭可根據具體情況由人民法院做出處理。對於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原告向法院起訴被告後,如果法院受理立案的,法院會向被告發出傳票,要求被告15日內提交訴訟答辯狀,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後,案件的原告與被告都應該出席庭審。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名譽權被侵犯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重要隱私等。

1、侮辱是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2、誹謗是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日常生活當中侵犯他人的名譽是絕對不能夠容忍的,因為這代表我們在社會當中的一種地位和別人對我們的評價,如果説損害的話,那麼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這樣一種途徑來進行全力的維護,不管對方出不出庭都可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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