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名譽權的保護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一、嫌疑人名譽權的保護規定是什麼?

嫌疑人名譽權的保護規定是什麼?

嫌疑人名譽權的保護規定是根據我國民法當中的規定,120條和134條任何的人員都不能夠侵犯他人的名譽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同時,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二、侵犯名譽權的起訴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三、民事訴訟的審理時限

1、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3、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日常生活當中,現實對於名譽權的規定的話是非常的嚴格的,即使是正在進行一個調查活動的犯罪嫌疑人員,也不能夠隨意的侮辱他們的一些名譽,所以可能會造成一些民事方面的侵權的行為,那麼原告是可以通過起訴的程序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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