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和榮譽權的聯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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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和榮譽權的聯繫有哪些

名譽權和榮譽權的聯繫有哪些

第一,保護客體具有內在的相通性。名譽權和榮譽權保護的客體分別是民事主體的名譽、榮譽。名譽是指社會公眾對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幹、生活作風、信譽等方面的一般的、總體性的評價。榮譽則是因特定主體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由政府、社會組織授予的一種讚美稱號,如某人被評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長篇小説獲茅盾文學獎等。可見,榮譽和名譽有着密切的聯繫,可以把榮譽視為名譽的一種特殊形式。

第二,不是財產權但都與財產權相關。名譽權和榮譽權屬於人身權中的人格權,它們都與特定的人身不可分離而且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是,它們又可以與一定的財產權發生關聯。如果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損害金。

二、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第一,權利主體不同。名譽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的民事主體,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譽權,具有普遍性。而榮譽權的主體則不是所有的民事主體,而是依據是否獲得榮譽的事實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有的則不享有,它具有專屬性。

第二,取得和喪失權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從出生時起、法人自其成立時起就開始對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而榮譽權並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權利,而必須是有了突出貢獻被有關組織授予某種稱號以後才能產生的一項權利。如果公民的榮譽稱號被合法取消或剝奪,其榮譽權也就喪失了,但名譽權不會喪失。需要説明的是,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並不一定隨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喪失。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死者名譽權是可以得到保護的。

第三,侵權方式不同。侵害名譽權是以侮辱、誹謗、報道失實、公佈他人隱私等行為損害他人名譽,侵害榮譽權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具體而言,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侵害名譽權的主要方式主要體現為誹謗、侮辱、新聞報道失實。如果批評文章反映的問題雖然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或者基本內容失實的,都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學作品使用素材不當也有可能構成此類侵權。創作文學作品時,故意用小説等文學作品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為誹謗。作者使用素材不當,損害生活原型人的名譽權的,構成侵害名譽權。

名譽權的問題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環節進行進一步的瞭解,因為在具體的界定上比較複雜,不是一句倆句就可以完全受清楚,但是隻要自己的問題解決在既定的基礎上的進行充分的準備,那麼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比較簡單,但是需要自己注意具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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