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名譽權發生的律師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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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維護名譽權發生的律師費由誰承擔?

維護名譽權發生的律師費由誰承擔?

1,律師費的承擔應體現公平、公正原則,根據過錯大小,確定律師費的承擔方式;

2,如在侵權案件中,律師費的產生是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致使被侵權人的權益受損,律師費是被侵權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因此將律師費納入侵權人的賠償範圍,並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對合同類糾紛產生的律師費;

3,應首先依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合同中對律師費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承擔主體,沒有約定的,則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律師費;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律師費的承擔主體;

4,如婚姻家庭案件:可以依據雙方狀況,從有利於矛盾化解,有利於案結事了來確定律師費的承擔;

5,體現適當保護弱勢羣體原則,在農民工追討薪金、僱員受損、勞動爭議以及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案件中,可以判決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二,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關於撤銷權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有關律師費的支付情況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即由責任方或者敗訴方承擔,當事人可以先行墊付相關費用,在後期由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和司法判決後,根據判決結果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可以向司法機關的相關部門諮詢,並按照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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