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烈士名譽權受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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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如今烈士名譽權受保護嗎?

現如今烈士名譽權受保護嗎

烈士的名譽權也是收到法律保護的。《民法通則》101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應包括保護死者名譽權,這點已為我國司法實踐所證實。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已明確,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將以往僅就死者名譽權的延伸保護擴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榮譽、隱私以及死者的遺體、遺骨等方面。

二、侵害名譽權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同時,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三、侵害名譽權立案標準是什麼?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在關鍵時刻能夠付出自己生命保護國家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這部分羣體,應該是受到人們的尊崇愛戴的,不管因為什麼都沒有權利去侮辱烈士的名譽,包括其他普通民眾在去世之後,人都已經故去了,沒有必要也不能因為私人恩怨再去侵犯逝者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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