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總的保護英烈名譽權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民總的保護英烈名譽權是怎麼規定的?

民總的保護英烈名譽權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總則關於保護英烈名譽權的規定主要就是要求那些損害這些英雄名譽的公民都要接受處罰並且承擔起民事上道歉等精神賠償或者轉化為錢財的物質賠償等。

根據《民法總則》第1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的自然人死亡之後尚有對其姓名,肖像,榮譽等方面保護的必要,更不論英雄烈士。對於第185條“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房紹坤認為“只要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就會產生侵權責任,無論該侵權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近親屬均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而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只是衡量侵權情節的一個考量因素” 。也即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只要存在讓其近親屬有遭受侵權之嫌或者已經造成其近親屬所認知到的侵害時,便可提起訴訟。在解讀原來的《民法通則》第101條時認為只有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公然捏造事實,籌劃他人人格,或者侮辱、誹謗他人並且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樑教授特別強調“造成一定影響”在認定侵犯名譽權上的重要性。換言之,並非任何形式的侮辱,只要一經實行就可以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必須以造成一定影響為構成要件,以免造成濫訴的現象。

這裏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應該作為能夠使用該條款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予以保護的構成要件。沒有該要件只能依照一般自然人死後人格權利的保護條款進行維權,而非僅僅將其作為一個考量因素。考慮到對英雄烈士的保護更加註重的應該是對全社會精神支柱的保護,所以更應該側重的是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只有當損害公共利益時,才能適用該法條,可以此為據提起訴訟。當對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損害尚未達到損害公共利益的程度,其近親屬可以通過一般的保護自然人死後的人格利益的條款維護權利。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在被推出之後接受了專家的解讀之後就發現了關於英烈名譽權的重點保護,網絡世界中允許自由的言語卻依舊會有人利用這個權利去侵害這些在用生命為國家貢獻的英雄死後的名譽,所以法律就作出規定而不再容忍這些違法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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