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失實的證言侵犯名譽權該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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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失實的證言侵犯名譽權該怎麼處罰?

證人失實的證言侵犯名譽權該怎麼處罰?

這個要區分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話依據最新《民事訴訟法》102條規定可能會對做偽證的證人罰款、拘留。若是刑事案件中證人做偽證則可能構成偽證罪。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證人證言的作用是什麼?

證人證言,簡稱“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據的一種。一般以口頭形式表達,由詢問人員製作成筆錄,必要時,也可以允許證人親筆書寫證言。一般應當是證人親自看到或聽到的情況,也可以是別人看到聽到而轉告他知道的事實。由於受主客觀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證言可能真實、不完全真實或完全不真實,收集、運用時必須注意對其來源、形成過程及內容,結合案件的情況和其他證據進行認真的審查,並在法庭上經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經查證屬實,方能作為定案處理的根據。故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的,應負法律責任。

在司法實務中,不是所有的聲稱是證人所説的言語都是屬於證言,也不是所有的證言都會被採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在採用證人的證言之前必須要進行調查查證,在能證明或者是有一定的依據的情況下,才能予以採用,而證人在出庭作證時,也要注意,必須要實事求是,不得進行虛假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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