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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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人民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不受他人侵犯的,如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了侵害,那麼侵權人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常見的侵權行為有很多種,人身財產方面的侵犯算是比較常見的,其中特殊侵權行為是大家比較陌生的。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情形,幫助各位進行詳細瞭解。

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情形

(一)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

職務侵權行為,或稱職務侵權損害行為,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為。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系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所為;侵權行為違背了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所應當的注意義務

(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產品的製造者和銷售者,因製造、銷售的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失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由於人類還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質屬性,雖以極端謹慎經營仍有可能致人損害的危險性行為。

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行為是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後果的行為。

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引起的;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是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

從事高空、高速、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污染環境是指由於人為的原因而使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和資源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徵上的不良變化,以至於影響人類健康的生產活動或生物生存的現象。

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污染環境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五)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對在此地通行的人會造成一定的危險,如果施工人不進行特別的標誌提醒,往往會使通行人遭受傷害。因此中國法律明確規定施工人未盡警示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因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依法由動物飼養人或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特殊侵權行為的類型和民事責任的內容,相信大家看了之後也有了初步的瞭解。上述特殊的侵權行為,與普通的侵權行為不同,其懲罰也不同。如有遇到此類問題的,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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