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嚴重程度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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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嚴重程度是怎樣的?

一、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嚴重程度是怎樣的?

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嚴重程度是相當的。誹謗罪與侮辱罪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它們的區別主要有兩點:

(1)誹謗罪的方法只能是口頭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頭、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

(2)誹謗罪必須有捏造並散佈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也就是説,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

二、誹謗罪可以調解嗎

誹謗罪是可以調解的,雙方達成和解的,雙方可簽訂和解協議書,不再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也就是説,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管受侮辱行為還是誹謗行為如果達到情節惡劣的情況的話都是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第246條當中的侮辱罪,誹謗罪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同時還需要注意就是,這兩個犯罪的罪名在具體的客觀表現方面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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