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被侵權是學校的侵權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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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被侵權是學校的侵權責任嗎?

學生被侵權是學校的侵權責任嗎?

不一定,學校在一定情形下具有侵權責任。根據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校園侵權行為責任承擔如何界定?

1、直接的責任形態和間接的責任形態。

這是侵權責任的最基本的責任形態。這種判斷的標準主要是責任是有行為人自己承擔,還是有與其有特定關係的相關責任人或與種物件有管領關係的人來承擔,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責任形態,如果是後者就是間接的責任形態。

2、單方的責任形態和多方的責任形態

這種判斷的標準主要看侵權責任是有侵權關係中的一方主體還是有雙方的主體來承擔,如果是前者就是單方責任形態,如果是後者就是多方責任心態。

3、單獨責任形態和共同責任形態

這種類型的判斷標準是從加害這一方來考慮的,如果侵權責任是由加害者的一個人單獨來承擔就是單獨責任形態類型,如果是多個加害人,那麼侵權責任也會由一個承擔向多人共同承擔變化,這種後者的承擔類型就是共同責任形態。

所以並不是學生被侵權,就能夠把侵權責任完全按在學校的身上,因為學校也是分為不同類型的,如果是一些高等教育的學校,那麼學生都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們的侵權責任應該是由造成他們侵權的當事人來承擔,但是涉及到諸如幼兒園這類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居多的校園,他們出現了被侵權,那麼通常是學校來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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