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什麼是侵權法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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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侵權法該如何認定

2021年什麼是侵權法該如何認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編的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以上內容告訴我們如何認定侵權行為,我們可以理解,通過我國的侵權行為法使得侵犯受害人可以通過某些手段保護被侵權者從而能夠保護自己的利益,並用走法律程序、適用法律手段使侵犯權力者收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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