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起刑點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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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起刑點是怎麼規定的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起刑點是怎麼規定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起刑點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二、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滿足哪些條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拐賣婦女兒童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事實上,我國法律制度中對拐賣婦女兒童罪是保留了死刑的,拐賣婦女兒童屬於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給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以及受害人家屬都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傷害,如果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嫌疑人要儘早到有關部門投案自首,才有可能被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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