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立案的受案部門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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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罪立案的受案部門是誰?

一、侮辱誹謗罪立案的受案部門是誰?

侮辱誹謗罪立案的受案部門是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因此,侮辱和誹謗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受理。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一般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也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二、誹謗罪的客觀方面是如何表現的?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目前如果存在侮辱、誹謗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是可以到公安機關來進行報案的,如果情節嚴重達到了立案的標準,由公安機關對此進行調查,比如説蒐集相關的證據,然後就可以移送給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負責向人民法院起訴,最終可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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