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的糾集者沒有動手打人具體怎麼判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7.7K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糾集者沒有動手打人具體怎麼判刑?
尋釁滋事罪中的糾集者沒有動手打人的,具體的判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對尋釁滋事罪法院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尋釁滋事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綜上所述,對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時候,並不完全看當事人是否有動手打人,糾集別人實施尋釁滋事的這些違法行為本身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量刑的時候,要根據尋釁滋事的表現形式,尋釁滋事給社會及受害人造成的影響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