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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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侮辱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1、案件性質不同。

侮辱罪一般是自訴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尋釁滋事罪是公訴案件。

2、表現形式不同。

侮辱罪的表現形式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且情節嚴重。

尋釁滋事罪的表現形式是: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侮辱他人涉嫌犯罪會被逮捕嗎?

侮辱他人涉嫌犯罪是有可能會被逮捕的,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四、尋釁滋事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訴,侮辱罪和尋釁滋事罪沒有任何可比性,是完全不同的兩種犯罪行為,尋釁滋事的表現形式雖然包括辱罵他人,但不同於侮辱罪,尋釁滋事案件中,嫌疑人對受害人的辱罵是隨意的,大多是為了發泄自己的私慾,且尋釁滋事擾亂的是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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