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侵權責任的劃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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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者侵權責任的劃分是怎樣的?

生產者侵權責任的劃分是怎樣的?

生產者侵權責任的劃分是生產者生活的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就需要承擔侵權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四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二、怎麼確認產品責任糾紛管轄

由於產品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責任,所以,產品責任訴訟應當屬於侵權行為訴訟,其訴訟中的管轄應該根據侵權行為訴訟的管轄原則來確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地。具體到產品責任訴訟中,侵權行為實施地即為缺陷產品投放市場的地點;結果發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損害的地點。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者、產品銷售者、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在當代的社會,生產商對於產品的質量方面的問題必須要予以保證的,如果產品存在着缺陷導致人身或者是財產方面的一些損害,那麼對於學生產者來説,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因為是存在這樣的一種侵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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