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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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就是指的當事人在沒有相關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的現象。那麼關於無權代理大家瞭解多少?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又是什麼?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在下文中整理出關於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的相關詳細內容。

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追認權和拒絕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催告權和撤銷權

1.催告權

催告權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銷即不生效。

綜上可知,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具有追認權、拒絕權、催告權以及撤銷權,這四種權利各自相應的內容,小編也在上文中為大家整理了出來。如果您還需要了解關於這方面的其他相關內容,您可以在本站網站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我們的律師會盡快的回覆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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