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原物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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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原物糾紛怎麼處理

最新返還原物糾紛怎麼處理

一、釋義

返還原物糾紛是指權利人請求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人返還該物的糾紛。

二、管轄

返還原物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應當依據雙方當事人產生請求權的基礎法律關係確定管轄,例如,若因合同關係產生的產生返還原物請求權,則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審理過程中應該查明的事實

(一)原告是否為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人

1、是否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

(1)動產。一般動產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為動產權利人,例如:購買發票、轉讓合同等,機動車等特殊動產應當以登記的權利人為準。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以登記為準。(《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一十四條》)依照法律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為記載於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權利人或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3)幾種特殊的物權取得時間

2、是否是法律規定的其他可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人,如破產管理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遺囑執行人等。

(二)他人是否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

1、佔有人從佔有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

2、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借用、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三)被告是否為現在的無權佔有人

所謂現在佔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四)標的物是否有返還的可能

適用返還原物的前提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或者滅失,只能採用賠償相應損失的方式。

(五)應該返還原物的範圍:

1、原物

無權佔有人在返還原物時,應當恢復物的原有狀態。所謂原有狀態,是指原物在被佔有人無權佔有時的狀態。但是,無權佔有人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原物仍然受到正常損耗的除外。

2、孳息

善意佔有人只返還判決時現存的孳息,對於已經消耗掉的孳息,不負返還責任。但是,善意佔有人對於尚存於他人之處的孳息也應返還;惡意佔有人則應當返還訴訟開始前後已經取得和可能取得的全部孳息,包括已經消耗掉的孳息和因疏忽而未收取的孳息。應當指出的是,返還孳息所稱的“孳息”僅指佔有人在無權佔有期間所收取的孳息,而不包括其在有權佔有期間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所收取的孳息,對於有權收取的孳息,佔有人不負返還義務。對於孳息返還請求權,物權人在請求時,可以和原物返還一併提出,也可以單獨提出。在訴訟中,如果物權人在提出返還原物的同時,沒有提出返還孳息的請求,則法院不得就孳息返還作出判決。如善意佔有人在返還原物之訴中敗訴,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其將變成惡意佔有人,對於此後原物所生的全部孳息,其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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