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保脩金退還糾紛處理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1、完善維修基金使用的審查、批准和監督手續

物業保脩金退還糾紛處理原則是什麼?

有些小區因維修基金直接由物業公司掌管而發生糾紛,故在調解處理這類糾紛時,要從源頭上加以引導和規範,使維修基金的審查、批准和監督進入良性軌道。具體而言,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所有,通常需經業主委員會批准,委託物業公司實際操作使用。由於這筆基金是長期存在的,而物業公司只是受業主委員會委託在一定明間內管理物業,為防止物業公司的短期行為,或是因解聘物業公司而影響這筆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一般不應由物業公司直接掌管,必須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該基金的管理。而從業主委員會角度出發,其負有公佈維修基金支出的義務。業主對維修基金的使用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業主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公佈維修基金支出情況,並有權就某些問題向業主委員會質詢。以上是正確調解處理這類糾紛的幾項原則。

2、依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和程序合理確定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在調解處理因維修基金使用發生的糾紛時,首先應明確維修基金的實際運作是否“專款專用”。即使當事人通過協議變更使用範圍,如果違反了維修基金的法定用途和專有屬性,變更應屬無效。其次分析物業公司使用維修基金是否遵循了規定的程序。具體而言,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物業公司應提出維修基金的使用計劃並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物業公司應提出維修基金的年度使用計劃並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如果手續有欠缺但用途正當,應告知補辦手續。三是看物業公司有無挪用維修基金的行為。有些物業公司動用維修基金彌補物業管理費,侵害了業主對維修基金的共有權,混淆了物業管理費收繳的法律關係與維修基金交納與使用的法律關係,應由物業公司予以返還,並向有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3、開發商欠交維修基金的應當及時補繳

在前期物業管理中,物業公司由開發商選聘,業主通常向物業公司辦理入住手續,並交納維修基金。實踐中,由於缺乏有力監督,加之物業公司與開發商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開發商延遲交納物業維修基金的情形屨有發生。業主得知後或者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往往會因向物業公司或開發商主張權利而引發糾紛。在調解處理這類糾紛時,首先要明確開發商存在交納維修基金的法定義務,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和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了開發商交納維修基金的相關內容和具體標準。如開發商未及時足額交納維修基金,則侵害了小區全體業主的利益,應敦促開發商及時補繳物業維修基金,並按要求存入金融機構。開發商拒不交納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調處人可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物業的保脩金的糾紛在處理的過程中應該遵循相應的原則,按照規定的原則處理糾紛,如果欠繳維修金的情況應該及時的繳納,並且要按照維修金的使用範圍還有程序進行合理的確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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