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管理辦法是什麼 - 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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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藥品的規定又有許許多多,我國更加註重中醫,不管是中醫還是西醫都有處方藥和非處方藥,那麼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是什麼?處方藥又可以簡稱處方,那麼處方管理辦法是什麼?在我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接下來給大家詳細講解一下。

處方管理辦法是什麼?有什麼規定?

處方管理辦法是什麼?有什麼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本辦法適用於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第三條衞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第四條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第二章 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第五條 處方標準(附件1)由衞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製。

第六條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牀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説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牀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綜上所述,這就是有關於處方管理辦法的有關內容,它的包含範圍也是相當廣的,所以在處方管理辦法是什麼?這個問題上來説,我相信各位在看完上述文章之後便有了一個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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