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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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華舒適的房子雖然是每個人的夢想,但是重慶的大多數市民都是承受不起其高昂的價格的,為了滿足普通居民對住房的需求就建設了許多的經濟適用房,但是這種房屋也是有專門的管理辦法來規範秩序的,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了對此類房屋的具體面積規定以及公民申請的限制。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重慶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了什麼?

一、重慶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了什麼?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委負責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各區縣(自治縣)建委負責對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面積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羣眾生活水平確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批准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户型設計必須為平層,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無房(無房屋產權)或現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的家庭,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達到市統計局向社會公佈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

(二)家庭年收入未達到上一條標準的進城務工農村家庭以及外地來渝常駐人員;

(三)駐渝部隊和人武部、預備役部隊等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員。

第六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查和公示制度,具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購人應先到擬購的已批准銷售(公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領取並填寫《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持申購人家庭人員所在單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向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建委提出申請。

(二)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建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申購人;符合條件的,在申購人所在單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住所地或申購人現居住地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間無投訴或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准予購買,核發給申購人《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準購資格有效期一年;公示期間有投訴的,由區縣(自治縣)建委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查出投訴情況屬實,申購人確實不符合購買條件的,取消申購資格並告知申購人。

(三)申購人憑《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按該通知單確定的有效期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選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相關表格的格式由市建委統一確定。

第七條 申購人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已購得住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由購買人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普通商品房價格差,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購房人承擔;尚未購得的,取消本次申購資格,並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註銷《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

第八條 有關單位對申購人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將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給取得《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的家庭或個人,擅自向未取得《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的家庭或個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普通商品房價格差,並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依法進行處罰。

申購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憑《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及其他相關手續向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登記。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要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可優先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購房人也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後,方可辦理完全產權。

第十一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申請條件、上市條件、銷售對象審核等嚴格按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駐渝部隊和人武部、預備役部隊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資格審查由重慶市警備區負責。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暫行辦法》(渝建發[2006]156號)同時廢止。

綜上所述,重慶市現有的經濟適用房已經很大程度地提供給普通家庭自行申請居住了,但是社會上仍然很多不符合條件的公民為了得到這樣的優惠房屋而通過不法的行為欺騙政府,所以政府在審查申請者的資格時會按照上述的規定嚴格遵守相關的程序以免侵害有需要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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