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歲半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9W
1歲半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材料?

一、1歲半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材料

1、本人申請(未成年人由父母寫申請),用A4紙、鋼筆書寫,註明“改名後,所有法律責任及後果由本人自己承擔”

2、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到社區蓋章)(未成年人讀書的由學校蓋章)

3、未成年人父母雙方需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及離婚判決書/協議書)、小孩出生證複印件到現場簽字

4、年滿16週歲的需要社區民警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本人要到場採集信息

5、户口本、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户籍室辦理,户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允許改名的情況有哪些

1、申請人的姓名有諧音,讀起來有歧義;

2、姓名中帶有生僻詞,電腦打不出來;

3、申請人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

4、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5、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

6、在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班級裏有重名的;

7、有特殊情況的。

三、不允許改名的情況有哪些

1、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為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2、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

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4、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5、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6、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7、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8、户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改名字是屬於本人所擁有的權利,但如果是屬於未成年人必須要由孩子的父母帶上一起進行改名字,同時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只有獲得認可才能辦理相關的手續,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改完名字之後之前辦理所有的證件都需要更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