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歲兒童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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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歲兒童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四歲兒童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四歲兒童改名字需要準備户口本、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不能改名的情形有哪些?

1、正在服刑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3、具有故意隱瞞或者惡意規避法律制裁等其他情形的。

三、改名字的條件有哪些?

1、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2、理由要充分,公安機關認可的正當理由:

(一)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監護人申請變更姓名的;

(二)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義字造成多種不便的;

(三)由於父母離異要求變更姓名的;

(四)由於被收養申請變更姓名的;

(五)已滿十六週歲由於出家要求變更姓名的;

(六)由於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姓名填寫或微機錄入錯誤的。其他理由的改名申請,公安機關概不受理。

3、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四、姓名權包括哪些權利?

1、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採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後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並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後的姓名變更權。

2、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護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誌;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後,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於: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綜上所述,對於4歲的孩子來講,只能由監護人申請變更姓名,監護人在給孩子改姓名的時候,需要向公安機關陳述清楚具體的原因,比如姓名中有生僻字或者因為被收養申請更改姓名等情形,離婚後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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