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和侵權責任競合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一、工傷待遇和侵權責任競合怎麼辦?

工傷待遇和侵權責任競合怎麼辦?

工傷待遇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辦法具體如下:

1、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取代救濟模式);

2、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但權利人個人需交納高額保險費(雙重救濟模式);

3、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損害賠償(選擇模式);

4、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補充模式)。

二、用人單位工傷賠償責任與侵權人賠償責任競合處理時需要考慮的問題

1、將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伙食費等列為一次性消耗費用,不能向用人單位或侵權人重複求償。

這些費用有共同特點:一是因傷害實際產生的直接費用;二是這些費用均有非常明確的單據憑證;三是這些費用均由勞動者、用人單位、侵權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所收益,受傷害職工或其家屬不應該從這些費用中收益。

鑑於其共同特點,這些費用應當按照有利於受傷職工的原則,由其在用人單位和侵權人之間自行選擇賠償主體,該主體賠償後,其他主體無需重複支付,而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否可向其他主體追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即可。需要考慮以下問題:

(1)受傷害職工追索的直接對象只能是用人單位和侵權人;

(2)受傷害職工可以通過自行參加商業保險方式化解自身風險,按照投資與收益(受益)對等原則,其自行投入保險費,就應當額外享受與保險費投入所對應的商業保險理賠請求權,由此應當允許其額外享受商業保險範圍內的雙重甚至是多重賠償;

(3)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或參加商業保險的方式化解自身風險。基礎是,用人單位對職工承擔全部工傷待遇支付責任。在此基礎上,用人單位可以尋求其他途徑去化解這個支付責任。參加工傷保險後,用人單位可以先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理賠手續,再自行補足差額;參加商業保險的,按照商業保險的理賠規則辦理,以用人單位本身為受益人的保險,所獲取的商業保險賠付款,成為用人單位自身收益;用人單位以職工為受益人的保險,所獲取的商業保險賠付款,成為職工自身收益,雙方之間可就是否能抵償用人單位的工傷待遇支付責任進行約定,為鼓勵用人單位多方參保,無約定的情形視為可以抵償。由此,在用人單位只參加工傷保險或只參加商業保險的情況下,職工仍然只能通過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方或者侵權人一方來獲得上述一次性消耗費用的直接賠償,不存在重複支付問題。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又以職工為受益人蔘加商業保險的情況下,職工則可以額外商業保險範圍內的上述一次性消耗費用的賠償。

2、將接受治療病休期間的工資損失作《勞動法》、民法兩個領域的區分,完善制度,避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責任與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競合。

職工接受治療病休期間的工資,本質上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強制性支付義務。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該義務,是產生職工受傷接受治療病休期間工資損失的責任主體競合的根源。即,用人單位在職工工傷治療期間(停工留薪期)必須支付原工資待遇,如果沒有支付或只支付了部分,職工即產生工資損失;用人單位在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必要的病傷休息時間內,依法支付其病假待遇或不支付其病假待遇,職工即因不能從事正常工作而產生了相應的工資損失。上述第一類損失,職工可向用人單位追償,也可以向侵權人追償。上述第二類損失中,職工可向用人單位或侵權人追償病假工資損失,但只能向侵權人追償病假工資之外的損失。

對於工傷待遇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受傷的職員是不可以獲得雙倍的補償的,單位在收到此類職員提出的賠償請求時,一般會詢問職員是否已經向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索賠,若是得到否定的回答,那麼單位通常是會駁回賠償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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