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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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如何認定的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如何認定的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處理根據《刑法》第241條第2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應定強姦罪。第4款規定,對於上述情況,應以收買被拐賣婦女罪與強姦罪實行數罪併罰。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處理根據刑法第241條第3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分別以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論處。第4款規定,對於上述情況,應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處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4、免責事由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本罪的免責事由,凡有上述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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