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四種債是什麼?
一、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四種債是什麼?
(一)一方獲得利益
一方獲得利益是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一。一方獲得利益是指因為產生一定的法律事實結果,使得當事人財產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積累財產、權利都屬於利益的範圍,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獲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積極增加和利益的消極增加。
(二)他方利益受損
他方利益受到損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實而使得財產總額減少。如果僅僅一方獲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損失,不構成不當得利。
(三)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指受到損失是由獲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後果。受損失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必相同,它隻影響義務人返還義務的範圍,其形態不必相同。
(四)獲得利益及利益受損均無法律根據
儘管各個國家對不當得利的實體法律規定有所不一樣,但實質上都強調利益取得的不當性,取得利益“沒有法律的原因”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各國表述不一。
二、如何認定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對方沒有合法根據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人,債務人則是不當得利的受益人。不當得利之債指一方無法律依據而獲利,另一方因此受損失,獲利的一方因此對受損失的一方負有返還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
(1)必須是一方受益;
(2)必須使他方受損;
(3)受益和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4)受益必須是無法律上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損失,受有利益與受損害之間須有因果聯繫;無法律上的原因。一方因無合法的依據而取得利益,造成另一方存在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和受害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該債成立時必須是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損,受益和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