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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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一)一方獲得利益

一方獲得利益是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一。一方獲得利益是指因為產生一定的法律事實結果,使得當事人財產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積累財產、權利都屬於利益的範圍,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獲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積極增加和利益的消極增加。

利益的積極增加:例如當事人財產,權利的增強,財產,權利的消滅等情形。利益的消極增加,即當事人的利益本應該減少而並沒有減少所獲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費用等。如果不具備獲得不當利益的構成要件,如一方當事僅使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害,但自已沒有從中獲得利益,則會產生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二)他方利益受損

他方利益受到損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實而使得財產總額減少。如果僅僅一方獲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損失,不構成不當得利。

這裏的損失有兩種情形:第一是,現有利益的減少(直接或積極的損失)第二是:利益應當增加而未增加(間接或消極損失) 。

(三)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指受到損失是由獲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後果。受損失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必相同,它隻影響義務人返還義務的範圍,其形態不必相同。

(四)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利益受損有法律根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二、不當得利返還的範圍

1、受益人為善意的。即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於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於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於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範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

2、受益人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於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於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於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

3、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而後為惡意的利益返還,範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範圍為準。

任何沒有法律依據獲得的收入,都屬於偶然所得,若由於某公民的財產權益因為他人獲得偶然所得而受到了侵害,那麼這些偶然獲得的財產就屬於不當得利。不當得利人分為善意、惡意兩種,財產所有人是沒有權利強制要求善意的不當得利返還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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