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肖像權侵犯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1W

現在廣大商家為了提高知名度,往往請名人做廣告,名人的肖像會出現在商品海報中。這方面如果不注意的話,容易發生肖像權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斷肖像權是否被侵犯,要從兩個方面出發,那麼,構成肖像權侵犯的必要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聽聽小編是怎麼説的。

構成肖像權侵犯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一、構成肖像權侵犯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1、未經本人同意;

2、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二、侵犯肖像權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肖像權的特點有哪些?

1、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由於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權。(法人的“企業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關法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效益、資信以及產品質量等綜合狀況及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具備一種財產利益,這種財產利益是通過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範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並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還是一種標識性人格權,具有基層性。基本作用在於以外貌形象標識人格,藉以辯識每一個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權是通過文字符號標識人格)。

由此可見,名人的肖像權受到法律保護,在正當情況下可以被他人使用。構成肖像權侵犯的必要條件包括兩個,未經名人本人同意和該肖像用於商業目的。法院經過調查,符合這些條件的,會對侵權的一方做出判決,要求其停止違法使用肖像、支付經濟賠償,並恢復名人的名譽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