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能不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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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遭遇人身損害時,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相關規定,受害人對加害人有賠償請求權。在現實生活中,常常説到轉讓權利,那麼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能不能轉讓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能幫助您解決相關的問題。

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能不能轉讓?

一、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能不能轉讓呢

由於人身損害屬於人身權利,具有專屬性,因此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轉讓是有限制的,以下賠償的請求權利可以由受害人的家屬享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賠償。其他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二、為什麼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不能轉讓

1、人身權的轉讓是有限度的。人身權的轉讓權不是普遍人身權的權能,而受到權利客體性質的限制。自由權、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等專屬於個人的權利,絕對不得轉讓,即使有些權利客體可轉讓,也並不能改變人身權的本質屬性。

2、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人身權的延續。人身損害請求權是基於人身權這一原權受到侵害而新生的次生請求權,因原權之侵害而發生,以原權之缺損為前提。這種極強的依附性決定了救濟權不能改變原權的性質,而應沿襲。

3、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符合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能依法請求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可見,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繼承,但不可轉讓。馮玉璋

三、賠償請求權的競合與選擇

1、侵權賠償責任與商業人身保險賠償責任。投保了人身保險的當事人因侵權行為受到人身損害時,受害人是按照保險合同和侵權行為法分別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和侵權賠償請求權,還是隻能選擇一個請求權行使,特別是在保險賠償請求權行使後能否再行使侵權賠償請求權?對此,法律無明確規定。此時受害人可以分別行使侵權賠償和商業人身保險賠償兩個請求權,得到雙重賠償。

2、交通事故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投保了工傷保險的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責任在對方,受害人能否分別行使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兩個請求權進行雙重受償?此種情況,以前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曾規定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未賠償部分或因交通肇事人員逃跑等原因未能獲得賠償的,才能給予工傷保險待遇。但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取消了這方面的規定,其他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此時受害人可以雙重受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3、商業人身保險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投保了工傷保險和商業人身保險的單位職工在履行職務中遭受人身損害,受害人能否分別行使工傷保險賠償和商業保險賠償兩個請求權進行雙重受償?對此,法律無明確規定,此時受害人可以行使兩個請求權,進行雙重受償。

4、醫院侵權賠償責任與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受害人因醫療過失遭受人身損害,在醫院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後,不能再提出要求醫生或醫院承擔一般侵權責任的請求。理由是:

(1)、醫療事故責任本身就是一種侵權責任,雖然理論界對醫院與患者間關係有不同認識,但審判實踐中對醫療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權進行處理。

(2)、醫生給患者的治療行為是執行職務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3)、即使因法律關係認識不同,醫院對醫療事故按合同責任承擔了賠償責任,按《民法典》第186條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規定,受害人選擇違約責任後就不能再選擇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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