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婦女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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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婚婦女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已婚婦女改名字需要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不允許改名的情況有哪些?
1、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為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2、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
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4、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5、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6、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7、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8、户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
三、變更姓名審批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申請→ 窗口受理→ 現場審查→ 審批→辦理
變更姓名審批時限:派出所二十個工作日,分局縣局十五個工作日
變更姓名審批收費:不收費
四、關於姓名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99條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户口登記條例》
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國家肯定沒有規定過只要結婚就必須改名字,甚至結了婚以後女方不把户口遷到男方家這也不違法。因此,改名字這件事情應該由女方自己做決定,特別注意一下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想要變更名字的話,需要由父母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