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和肖像權的不同之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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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和肖像權的不同之處是什麼?

名譽權和肖像權的不同之處是什麼?

名譽權與肖像權也是既有嚴格區別、又有密切聯繫的一對法律範疇。它們的區別主要有:

(一)主體不同。名譽權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名譽權;而肖像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觀外在形象,是自然人的人格標誌。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肖像權。

(二)客體不同。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是一種名譽利益,是無形的,無具體物質載體;而肖像權的客體是肖像,是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是有形的,有具體物質載體。

(三)內容不同。肖像可以使用,肖像使用權是肖像權的重要內容,肖像權人可以自己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但名譽本身只是一種社會評價,不能像肖像那樣被實際使用,因此,名譽權的內容不包括對名譽的使用權。

(四)是否專有不同。肖像權屬於專有權,對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權,只能歸肖像權人所有,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而名譽權是一種客觀存在,不能被名譽權人所支配和專用,因此,名譽權不屬於專有權。

(五)轉讓上的不同。名譽權的任何內容都不可轉讓,因為這些內容與名譽權人的人格密不可分,任何轉讓名譽權的行為都是違反道德和法律的;而肖像權儘管從整體上不能轉讓,但部分內容可以轉讓,這種轉讓既不影響肖像權人的人格,也不違背社會公德。

二、肖像權的內容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見,肖像權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肖像製作專有權。即肖像權人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同意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二)肖像使用專有權。即肖像一旦製作出來,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支配和利用,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肖像權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滿足和財產利益;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從中獲得報酬;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肖像利益維護權。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製作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名譽權和肖像權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對於其它人員存在侵犯他人合法的名譽權或者肖像權的,都是可以根據實際造成的侵權行為和損失情況來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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