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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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肖像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侵犯肖像權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怎樣確定,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肖像權受到侵犯以後起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侵犯肖像權怎麼起訴?
1、符合起訴的條件;
2、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準備證據,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有利證據及複印件、及其他可能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等;
4、帶上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所以,侵犯肖像權其實並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發現本人的肖像權遭受到侵犯以後,被侵權人可以第一時間先跟侵權方進行溝通,如果對方沒有賠禮道歉的態度,要收集證據起訴。肖像權侵權的賠償標準是根據造成的具體後果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