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上肖像權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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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上肖像權怎麼界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肖像權”,是自然人基於自己的肖像所體現的精神利益及財產利益為內容的具體人格權,是一種專屬於自然人的人格權。其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二、侵犯肖像權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侵犯肖像權的表現
肖像權是公民人格權利中的一種,它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一是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惡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經本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
二是有權同意他人攝製、寫生本人的肖像並無償或有償請求司法保護。
很多侵權是與生俱來的,生下來就得到保護的。肖像權侵犯是親告罪,只有進行立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才會進行處理,不進行立案公安機關可以不進行處理。侵犯肖像權事情可大可小,情節輕的只要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嚴重的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