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河中溺亡河道管理人是否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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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人河中溺亡河道管理人是否擔責?

親人河中溺亡河道管理人是否擔責?

(一)判斷河道管理者是否承擔責任要看發生溺亡事件的河道是否符合對外性、安全管理性、地域特定性的特徵。所謂對外性,是指所處河道面向社會開放,進出自由;所謂安全管理性,是指河道管理者在類似河段制定了有關的管理性文件,在類似河道採砂、河道疏浚中管理者需要履行有關提醒義務等;關於地域特定性,要看河道所處位置緊鄰市區、人流量較大、屬於供公眾活動和集散的公共場所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本條例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的規定,2002年9月19日,水利部以水政法[2002]408號文“關於對黃河主河道是否為公共場所等問題的批覆”作了如下解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其中,行洪區和人工河道是屬於作為行洪輸水通道的河道,其功能是行洪輸水,不是供行人使用的通道,也不同於通常意義上的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等供公眾活動和集散的公共場所。黃河治導線範圍內的區域是黃河主河道,是行洪輸水通道。河道主管機關在主河道內從事挖河疏浚工作,是為了保證行洪的通暢,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防止他人損害的義務”。由此可見,黃河主河道雖然符合對外性,但是不符合安全管理性、地域特定性的要求,行洪通道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公共場所,河道主管機構不應承擔溺水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

從加強河道管理的角度來看,根據實施河長制的意見,河道管理者都要進一步明確河道、水庫和水塘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明確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證河道、水庫和水塘正常的維護和管理;對存在溺水安全隱患的河道、水庫和水塘周邊要安排人員經常開展巡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在存在河道採砂等河道開發利用活動的區域要統一設置安全警示標誌;要增強羣眾涉水安全意識,結合水法宣傳、學校暑期安全教育等形式,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發放涉水安全宣傳單,提高沿黃羣眾對該問題的重視程度。

人員在河中溺亡河道管理人員或部門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確定溺亡的河道是否符合以下條件:1.不對外開放。2.有河道管理性文件。3.河道所處位置人流量不密集,遠離市區,不是公共場所。若符合以上條件,河道管理人員或部門不應承擔溺水死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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