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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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有什麼要求

一、 結婚登記有什麼要求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進行結婚登記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包括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此外,男女雙方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還需要帶上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並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二、《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制度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的婚姻行為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互為家庭成員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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