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發現未繳納工傷保險的能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1W

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導致勞動者受傷後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那麼,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的相關費,因此,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發現未繳納工傷保險的能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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