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生活費算週歲還是虛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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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扶養人生活費算週歲還是虛歲?

被扶養人生活費算週歲還是虛歲

被扶養人生活費算週歲的,一般就是按照身份證上的登記的年份計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民事賠償糾紛的訴訟流程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就像是在計算刑事責任能力的時候,也不可能是按照未成年人的虛歲來計算的,同樣的道理,被撫養人生活費也只能按週歲計算。受害者去世的時候,如果孩子還站在嬰幼兒時期,那主要責任人應該支付的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年限,就是一直算到孩子18週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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