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造成損失銷售者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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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損害或者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責任,銷售者雖然沒有過錯,但是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的,銷售者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就是説,銷售者對產品缺陷有過錯才承擔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但是對消費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法律認為這本身就是銷售者的一種過錯,故對此銷售者亦應承擔責任。

產品缺陷造成損失銷售者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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