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實際損失作為計算基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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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懲罰性賠償實際損失作為計算基數嗎?

懲罰性賠償實際損失作為計算基數嗎

違法性賠償一般都是以造成的實際損失作為計算基數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共兩款,都是關於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

第一款是關於欺詐行為的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於經營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第二款是關於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這一規定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屬於侵權行為的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懲罰性賠償金法定適用條件有哪些?

我國現行法律體現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法律條款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

第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關於欺詐行為,人們看法不一。目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這裏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筆者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可見,懲罰性賠償金是按照實際損失的倍數進行計算的,因此,在計算懲罰性賠償金之前還是要先弄清楚給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現實生活中,懲罰性賠償金這一制度廣泛應用在消費者維權的時候,而且消費者不主動維權,消協等有關部門也不會主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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