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的含義該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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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質量保障的產品,才有存在存在的價值,若產品質量存在缺陷,那麼,會使得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儘管如此,依舊有不少人不知道產品缺陷的含義該如何理解,所以自己在發現有質量缺陷的產品之後,也不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故而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產品缺陷的含義該如何理解?

一、產品缺陷的含義該如何理解?

產品缺陷是指存在於產品的設計、原材料和零部件、製造裝配或説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滿足消費或使用產品所必須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產品缺陷 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合理的危險是指產品存在明顯或者潛在的,以及被社會普遍公認不應當具有的危險。這種危險主要表現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因素。

廣義地説,產品不符合其應具有的質量要求,即構成瑕疵。狹義地説瑕疵僅指一般性的質量問題。如產品的外觀、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產品存在較大的質量問題。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對產品缺陷做了明確規定: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和該標準。但中國立法並未對產品瑕疵作出明確規定。《產品質量法》在第26條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詞,該條表述為產品存在實用性能的瑕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稱瑕疵的外延更廣,該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學者如此解釋:產品的瑕疵與產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義------顯著區別是產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和理危險,也可以這樣説,產品存在着除危險之外的其他質量問題,是產品存在瑕疵。由此看來,日後修訂《產品質量法》時,應當對瑕疵做出明確規定。

二、產品缺陷賠償範圍

1、人身傷害賠償

“人身傷害”是指因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造成了消費者人體和健康的損害,包括人肢體的損傷、殘廢、滅失等以及人身心的疾病、死亡等。人身傷害應賠償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歷來被作為確定人身傷害賠償的一般原則,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受害人的醫療費用和其它費用;間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受害人的收入損失。依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4條第1款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需的生活費等。

2、財產損害賠償

“財產損失”是指缺陷產品造成的缺陷產品之外的其他的財產損失,通常這種損失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和伴隨物質損失而產生的間接的經濟損失。一般來説,因產品缺陷而造成的直接的物質損失是顯而易見的,往往在損害事故的發生後即可表現出來,是種實際損失,可以以貨幣的形式加以計算。而因產品缺陷造成的間接損失,必須是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後果而出現的經濟損失才給予的賠償。產品責任法中的財產損害,應不論被損害的財產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只要屬缺陷產品造成的財產損害,均應屬產品責任法的保護範圍,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是指由於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給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對於產品侵權責任是否包括精神損害,中國《產品質量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從立法與司法實踐趨勢看,應當是肯定的。在產品責任中應對受害人因人身傷害引起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其理由在於:

第一,這種精神損害是由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傷害而引起的受害人的精神上的痛苦,是依附於肉體或生命的損害而產生的,是由缺陷產品造成的實際損害之一,因此根據全部賠償原則,對此應給予賠償。

第二,這種肉體傷殘引起的精神損害往往給被害人帶來巨大的痛苦,具有相當的嚴重性,足以長久地影響着他們的正常生活。既然侵權法的目的是調整那些隨着人們在共同生活中日益增多的生活而必然產生的損害,這種調整是通過給予那些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的人的損害以補償的方式而實現的。那麼,對於精神損害,應同人身損害一樣給予賠償。

第三,在各國產品責任法中,除德國產品責任法未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外,大部分國家均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應受賠償的範圍,或雖未作出規定,但因適用民法的結果而允許受害人主張賠償。

對於消費者來説,只有知道並理解產品缺陷的含義,才能使得自己的財產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此外,若由於產品存在缺陷使得自己的經濟、人身權益受到損害之後,是可以向當地的司法機關提出救濟請求的,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也需要秉持着公正的原則,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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