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糾紛組織者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一、旅遊合同糾紛案例情況

旅遊合同糾紛組織者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2007年6月,西安“玩×”户外俱樂部的王某、曹某等人共同制定路線,在西安多家網站發帖公佈户外旅遊線路。時間:2007年6月29日至7月1日。路線:西安-太白縣-黃×-都督門-老縣城-厚畛子。活動費用每人130元。市民李女士、王先生在得知消息後與被告取得聯繫。2007年6月29日,他們如約在陝西省×體育場登上了被告組織的旅遊車,並各自交納了130元的旅遊費用。7月1日,由於客觀原因俱樂部決定改變路線,由原路線“厚畛子坐車返回”改為“徒步原路返回”。在返回過程中,大部分“驢友”體力不支。曹某根據大部分“驢友”的意見,僱用了一輛無牌照的報廢輕型卡車。由核×村便道返回黃×街道途中,該車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機當場死亡。李女士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王先生閉合性胸部損傷,其餘20多名“驢友”均不同程度受傷。事後,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李女士、王先生將組織者告上法庭。

二、組織者承擔40%賠償責任

昨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曹某發佈帖子,組織包括兩名原告在內的“驢友”進行户外活動,並收取一定費用,其與原告之間的旅遊合同成立。作為户外活動的組織者,兩被告對“驢友”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充分考慮户外活動的風險性。

近幾年民間自發性户外活動悄然興起。而我國對此尚未建立相關法律規定,缺乏責任認定機制。如果把一切危險的法律責任都加在組織者的頭上,既會動搖户外活動組織者的積極性,也會阻礙户外活動的健康發展。本案中,涉訟的户外活動有自助遊的性質,具有一定風險,原告對此類活動的特點應該知曉,原告自願參加,即有自願承擔風險的成分。原告所受到的傷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被告王某和曹某並非直接的侵權人。由於侵權的肇事司機當場死亡,原告明確表示不再追究肇事司機的侵權責任,王某、曹某應順位成為責任主體。

綜合考慮此類活動的特點,法院認為王某、曹某應當對原告遭受的實際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新×區法院昨日一審判決王某、曹某分別向李女士和王先生,一次性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13345元和9212元。原告代理人表示,此案的審判對規範我省眾多户外自助遊組織和“驢友”將起到積極的示範作用。

以上是以案例形式對旅遊合同糾紛組織者要承擔怎樣責任的解答。外出旅遊一定要有風險意識,最後為自己購買一份旅遊意外保險,如果人身受到侵害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經濟負擔,另外消費者在計劃旅遊的時候一定要選擇靠譜的旅行社也很重要,最好對旅行社貨比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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