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旅遊擔保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一)旅行社未按約定的旅程履行提供旅遊服務義務的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

出國旅遊擔保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實踐中,旅行社擅自改變旅程或遺漏景點而引發的合同糾紛是目前旅遊合同糾紛中的主要類型。按合同約定提供旅遊服務是旅遊合同中旅行社的主給付義務,如因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致使旅遊未依約定的旅程進行,在性質上屬於債務不履行,旅行社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裏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理解為合同履行利益的損失的賠償。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的規定,導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據此,旅行社改變旅程和遺漏景點,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只是旅行社未支出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以及在此基礎上計算的同額違約金,而不是與遊客所受的損失即未得到合同約定的服務所相當比例的旅遊費用。這實際上將旅行社違約過錯的成本由遊客來全部或部分承擔,有違合同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此外,如果景點沒有門票,那遊客的損失就更失去了計算的根據。應當注意的是,因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致使旅程改變時,旅行社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旅行團中某位遊客,因遲到而未趕上飛機,導致其旅程發生變更,就不屬於“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旅行社對此無賠償責任可言。

(二)旅行社的履行輔助人違約提供旅遊服務糾紛的法律適用

旅遊合同中旅行社的主要義務是提供合同約定的全部旅遊服務,而遊客的主要義務是支付旅遊費用(包括交通、住宿、餐飲、導遊等必要費用以及税款、旅行社的報酬和合理利潤等在內的總價金)。旅遊服務項目的多樣性,決定了旅行社必須仰賴於履行輔助人的履行行為才能完成旅遊服務。例如旅遊服務中的交通、食宿,多由旅行社委由其他服務業經營者提供,除非遊客已與交通、食宿經營者直接成立合同,此時交通、食宿等服務業經營者均為旅行社的履行輔助人,遊客與之並不直接簽訂合同。該履行輔助人違反旅遊合同的約定侵害遊客權益時,遊客除可依《合同法》第121條的規定,向旅行社主張損害賠償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請求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旅行社安排遊客在特定場所購物的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

安排購物往往是旅遊服務的內容之一。在解釋上,遊客購物時與特定出賣人形成買賣合同關係,遊客是否購物,購何物,均由其自主決定,與旅行社關係不大。因所購物品有瑕疵而引發的糾紛,在遊客與出賣人之間通過各種途徑解決。但如果遊客購物的場所是旅行社安排的,因旅行社對於旅遊地語言、法律及習慣等均比遊客更為熟悉,對於上述糾紛的處理,旅行社應有協助的義務。這種義務屬於旅行社的附隨義務,如有違反,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規定,導遊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全部損失;導遊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此規定可資參照。

(四)國旅遊服務沒有達到約定的品質(質量標準)而引發的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

我國《合同法》第262條規定了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旅遊合同的承攬性質決定了旅行社對其提供的旅遊服務亦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其向遊客提供的旅遊服務應達到約定的品質。“約定的品質”在解釋上包括明示約定或默示約定,如無明示約定,應依默示約定(如《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旅行社出境旅遊服務質量要求》、《導遊服務質量》等行業標準),如不能依默示定其品質,則依交易習慣而定,至少須擔保中等品質。這種瑕疵擔保責任,在性質上較近似於物的瑕疵擔保,而非權利的瑕疵擔保。我國《合同法》第262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條如何適用於旅遊合同?

1、遊客對於旅遊服務的瑕疵,有請求旅行社予以改善的權利。此權利與上述條文規定的定作人的修理請求權相當,不同之處在於定作人行使修理請求權應給予承攬人合理期限,而遊客的瑕疵改善請求權因旅程和行期的限制,可徑直行使,不必為旅行社留有相當期限。此外,承攬人在合理期限內不作修理時,定作人可自行修理,必要的修理費用由承攬人承擔,而遊客對旅遊服務的瑕疵並無自行改善的能力。

2、對於旅行社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的旅遊服務瑕疵,遊客有請求減少旅遊費用的權利。此權利與上述條文規定的定作人的減少報酬請求權相當。

3、旅行社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的旅遊服務瑕疵,致使旅遊合同的預期目的不能達成時,遊客如不想繼續參加旅遊的,除有權減少旅遊費用之外,還可以解除旅遊合同。這一點是《合同法》第94條的應有內涵。值得注意的是,“致使旅遊合同的預期目的不能達成”的瑕疵應當是旅行社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的重要瑕疵,例如埃及之旅因交通延誤致使無法參觀金字塔等。為了保護遊客的權益,於上述解除合同的情形,旅行社應將遊客送回原出發地,由此所產生的費用應當由旅行社承擔。

4、遊客對於旅遊服務的瑕疵,除可以行使上述三種權利之外,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此權利與上述條文規定的定作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相當。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合同利益損害賠償的傾向,並不以解除旅遊合同為條件。

出國旅遊時要選擇正規的旅行社,在繳納擔保金時要仔細閲讀擔保合約。旅行社方面應該根據以上規定,合理收取保證金並妥當保管。出國旅遊遊客除了需要注意自身安全,財產安全等問題外,還需要注意按照旅遊規範文明旅遊,嚴禁滯留境外不歸等。如果產生出國旅遊擔保合同糾紛的問題,要依照法律法規理智處理,避免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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