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的六種表現形式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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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宣傳和商業廣告是促成經營者與用户、消費者之間發生商業交易關係的媒介,是經營者之間一種重要的競爭手段。從某種程度上講,當今社會的商業競爭已經變成了宣傳和廣告的競爭。因此,對虛假宣傳行為的表現形式進行歸納再分別情況進行規制,對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非常重要。日前,歸納了虛假宣傳的六種表現形式:

虛假宣傳的六種表現形式是哪些

一、對產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學上沒有定論的,作定論性宣傳。

經營者以向公眾介紹某一科學研究成果的形式,把科學上未做定論的研究進行定論性宣傳,進而達到掩蓋事實的真相、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的目的。因此,雖然這種宣傳具有非真非假的特點,但從誤導消費者的角度看,仍屬於虛假宣傳範疇。

二、對產品性能進行誇大的不符合實際的宣傳。

例如,在一起有關“電暖器”的案件中,被告將“節能”作為自己產品的突出性能特點,並具體告知社會公眾額定功率為800W的該產品所散發的熱量能夠相當於1500W同類產品的散熱量,電耗將會節約一倍以上。這種與科學定律相悖的廣告用語對相當一部分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極具影響,必然會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不符合客觀實際是此類虛假宣傳的重要特點。

三、使用專利申請號進行宣傳。

一些經營者為了讓自己的產品具有更強的競爭優勢,在廣告中對未獲得專利證書的商品謊稱已取得專利證書。實施這種行為的虛假宣傳者主觀惡性較強,一般含有明顯的欺詐性。由於這種宣傳行為一般針對的是專業性較強的產品,對於消費者來説更難以識別宣傳的真偽,從而造成更惡劣的影響。

四、採取“忠告”性用語做虛假宣傳

忠告性用語宣傳一般採用扉頁或宣傳單的形式夾在產品中,他不是對產品的功效和品質等的宣傳介紹,而是要消費者警惕產品的真假及優劣。在虛假宣傳案件中,“忠告”所指的事實是不存在的或是被歪曲的,他所暗藏的是抬高自己商品的地位,暗示只有自己的產品是“真”的、“優”的,從而取得競爭優勢,達到排擠其他對手的目的。

五、假冒他人名義、商譽和形象等進行宣傳。

如一家企業在其公司簡介、產品簡介、產品廣告等處使用包含“清華大學”的宣傳用語,旨在向消費者暗示其與清華大學之間存在特殊的聯繫。這種虛假宣傳方式不同於商業詆譭、冒用知名商品的商標外觀等行為。因為經營者本身有自己的商標,如此宣傳的目的不是針對特定的競爭對手,而在於藉助他人的影響提高自己產品的競爭力。

六、對產品進行排他性的宣傳。

例如,宣稱產品是“首創”、“獨家經營”等。此類案件中的經營者和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並且對產品性能、質量、用途的宣傳和介紹通常是真實的,經營者正是利用消費者肯定名牌,相信首創質量高的觀念,在產品的外包裝、附贈的宣傳單或廣告中打出醒目的標識,以這種具有明顯排他性的宣傳語言。這種宣傳用語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從而達到誤導消費者,侵佔其他同業經營者市場份額的目的。

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虛假宣傳行為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背,屬於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這也成為我國有關部門重點打擊的違法行為之一,為的還是能夠儘可能多的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宣傳的,不僅僅是廣告主,這種情況還有可能出現在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布者身上。而之後,也就需要對虛假廣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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