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撤銷後賠償標準程序應該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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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拍賣撤銷後賠償標準程序應該怎樣辦理

司法拍賣撤銷後賠償標準程序應該怎樣辦理

1、提起

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中國,賠償義務機關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其目的在於明確請求權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關係。申請書應當以書面形式提起,請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狀況等原因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但必須有申請人和代書人的簽名。

2、受理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是否請求權;

(2)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確實、充分;

(3)呈送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

(4)是否在法定時效期限內提出申請。請求人必須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3、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4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並給予賠償。

關於賠償方式,國家賠償法未作規定。世界上大致有兩種方式:

(1)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人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方式;

(2)由賠償義務機關單方面就賠與不賠,賠償發生和金額作出裁決的方式。其中,協議方式有它的優點,也比較符合中國一貫的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網絡司法拍賣被人民法院撤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認為其他主體的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案件的辦理機關和拍賣機關在拍賣撤銷後,應積極地和對這類案件的審理結果。確定這類判決結果錯誤的,應對這類案件的受害人員提交的國家賠償進行審核,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應積極地批准這類國家賠償,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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