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後對方不賠償離婚應該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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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後對方不賠償離婚應該怎樣辦理

一、法院判決後對方不賠償離婚應該怎樣辦理

1、如果在法院判決生效後,一方不履行法院判決,那麼對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任何有悖於生效判決的決定,都是無效的。當然,如果生效的民事判決有錯誤,人民法院可依據審判監督程序加以改變或者撤銷,在未經改變或者撤銷之前,生效民事判決始終具有不可爭議性。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

2、但是,不準離婚的判決和維持收養關係的判決除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必須承認判決,遵守判決,協助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否則,人民法院可對其適用強制措施。如果執行義務人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

3、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行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為逃避義務,採取隱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於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二、離婚損害賠償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申請執行的法院。仲裁法規定:對已生效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因此,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申請。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有兩種:

(1)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2)經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此,所説的申請執行的法院一般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2、申請的形式。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執行人員記入筆錄。提出書面申請執行或者口頭申請執行的,應當説明申請執行的事實和理由,並附作為執行根據的仲裁裁決書。

3、申請執行的期限。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提出申請執行的主體不同而不同。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相關的離婚案件當事人,根據法院的審理結果要求相關的賠償。如對方不予賠償時,相關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進行相關的審理,如被執行的一方具有相關的償還能力時,法院將對這類人員採取相關的強制執行,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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