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户口不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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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户口不遷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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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户口不遷

第一,沒有任何規定,雙方離婚後,一方的户口必須遷出。探視,由於各地户籍政策的不同,關於當事人在離婚後的户口問題,沒有準確和細化的規定。當事人,應該根據自己的狀況結合當地的户籍政策想辦法。
  第二,從原則上講,雙方在離婚後,户口在一個户口本上會有很多不便,當事人有權利選擇分户或者將户口遷出。但是,這種權利並不是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必須符合遷入地的户籍政策。根據《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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