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移户口社會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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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户口社會撫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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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法律遷移户口要不要交社會撫養費

申報户口以及遷移户口,都是不需要罰款(收費)的:  1,如果當事人的子女,屬於不符合當地計生政策的要求而生育的(非婚生或者超生等);  2,一般來説,需要向當地計生部門繳納一定數量的社會撫養費,孩子才能享受正常的集體組織經濟成員待遇;  3,當事人進行户口遷移前,如果沒有在户口申報地的計生部門繳納過社會撫養費的,户口接收方的計生辦,是有權向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  4,當事人具體可諮詢户口遷入地的計生部門或者户口遷出地的計生部門,同一對象,只需要繳納一次社會撫養費,當事人可自行選擇在哪一地繳納。  一,社會撫養費:  1,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  2,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3,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二,徵收數額: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台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3,《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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