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户口後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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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户口後社會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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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和遷户口的規定


2015年出了新政策,孩子申報户口不再與社會撫養費以及婦女強制結紮等掛鈎。

2015農村小孩子上户口的新政策:(來源:搜狐)  對於新生兒上户口國家明令規定:户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不得將户口登記與社會撫養費徵收、落實長效節育等措施相掛鈎;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政策外生育的嬰兒落户的法規;對未辦理獨生子女證、未施行節育手術、政策外生育嬰兒的人,其新生兒都應當給予落户。

1、凡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的,派出所户籍窗口應當場予以辦理落户手續,不得增設任何條件和程序

2、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結婚證之一,同時提供親子關係(親子鑑定書法院裁決書司法公證書等)證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應當場予以辦理落户手續;僅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結婚證之一的,經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户政部門核准後,派出所户籍窗口給予辦理隨父或隨母落户手續

3、無法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屬於下列情況的,提供相關證明並經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户政部門核准後,派出所户籍窗口給予辦理落户手續

(1)在農村地區(指鄉鎮村轄區)居民户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夠提供村(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證明的,給予辦理隨父或隨母户口落户手續

(2)對離開户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間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户籍地申報出生户口,能夠提供親子關係證明材料的,給予辦理隨父或隨母户口落户;否則,按非親屬關係辦理落户手續。

(3)父母失蹤、死亡、出國,能夠提供親子關係證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會證明),給予辦理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手續;否則,按非親屬關係給予辦理隨撫養人或監護人落户手續。

(4)女子攜帶未成年人與男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該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户籍身份均無法查明,能夠提供現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證明的,對該未成年人按非親屬關係給予辦理隨該男子落户手續。

4、公民在父母離開户籍所在地後出生,因父母沒有辦理《結婚證》且長期離開户籍所在地,能夠提供《出生醫學證明》,並經父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後,派出所户籍窗口應當場給予辦理落户手續。

5、公民在國外境外出生不滿5年,父母仍非法滯留在國外境外,本人持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證件,並從我國開放口岸入境,由國內親屬撫養的,經撫養人或監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户政部門核准後,派出所户籍窗口給予辦理隨撫養人或監護人落户手續,並登記為非親屬關係。父母回國後,能夠提供親子關係證明材料的,可辦理隨父母落户手續。

6、公民出生後尚未申報出生户口登記,因父母户口從原户籍地遷往現住地,能夠提供父母《結婚證》、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證明,父母現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應當場給予辦理落户手續;因證件不齊全,現住地派出所又無法調查核實的,應提供親子關係證明材料,否則,父母現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親屬關係給予辦理落户手續。

7、撫養棄嬰與撫養人共同生活滿3年,並已超過5週歲尚未辦理收養法律手續的,由村(居)委會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户政部門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親屬關係給予辦理落户手續。

8、公民申請補辦出生户口登記,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內,縣(市、區)公安機關户政管理部門通過省級人口信息庫核查無重人,給予核准辦理落户手續;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證明,給予核准辦理落户手續。

9、對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場所撫養的棄嬰,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抓緊制定辦理出生户口登記手續具體規定。

10、其他依法應予辦理出生户口登記的,要按程序予以辦理落户手續。


  社會撫養費和遷户口的規定小編就整理在上面了,關於社會撫養費都是針對那些超生的家庭需要交納的費用,並且還根據當地的經濟狀況以及超生人數的個數進行規定金額。2015年 ,國家規定了,孩子上户口不用在與社會撫養費掛鈎在一起,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很大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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