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訴離婚户口本和結婚證在對方手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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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之後,若與對方出現了感情破裂等情形,是可以向有關機構,可以與對方協議離婚,但是通過此種辦法,一般的民事主體就財產的分配等,一般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故而會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想起訴離婚户口本和結婚證在對方手中怎麼辦?

想起訴離婚户口本和結婚證在對方手中怎麼辦?

一、想起訴離婚户口本和結婚證在對方手中怎麼辦?

既然“户口本和結婚證原件都在對方手裏”:

1、你可以報警要求警察和他要。

2、如果不行,你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居住地民政局(如果民政局的婚姻檔案已經移交,到當地檔案館),請求派出所開出户籍證明、民政部門(或檔案館)開出婚姻證明並加蓋公章,證明與原件一樣即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説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離婚案件的審理流程

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一)原告起訴階段:

1、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三)開庭審理階段:

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為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四)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若對方同意離婚,至需要通過協議的方式,確定離婚的各項事宜即可,若對方不同意辦理離婚的,就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到派出所開婚姻證明即可。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訴訟之後,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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