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沒有户口本怎麼辦?
1、申請補辦户口本。本人寫出户口丟失原因和申請補辦報告,辦理遺失申明(登報等);憑本人報告,遺失聲明原件,單位證明或街道居委會證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補辦手續。
2、到户籍部門開户籍證明。一般是去派出所開户籍證明,您可向申報户口登記地派出所户籍科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具體需要提供材料因各地政策有所不同。開好了户籍證明之後就可以拿着户籍證明、身份證和離婚協議書就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了。
二、對離婚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是公民的個人權利,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結合實際的意願來辦理離婚,但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到婚姻登記部門進行認定,必須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存在異議的還需要起訴到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